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期限至九十年四月十四日止,再加上三日之在途期間,同年月十七日為上訴之最訴期限。上訴人乃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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