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