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吳志光 被告 張維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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