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王秋翔
被   告  趙尉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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