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訴人 林金華
林紹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上訴人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王怡雯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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