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73號聲請人 吳永南 相對人 林登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57,63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0號判決部分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事件時,起訴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955,300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048元(參第一審第74、77頁、第二審卷第5、8頁)。
㈡、第一審法院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僅就其中10,570,000元提起上訴,就敗訴部分7,385,3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聲請人並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則此部分敗訴範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告確定,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是前開敗訴範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69,941元(計算式:170048×0000000/00000000=6994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歸由聲請人負擔,其餘未確定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00,10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00107),則應適用第二審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予以核算。
㈢、相對人就系爭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7,524元(參第二審第5、7頁)。
㈣、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7,631元(計算式:100107+157524=257631),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