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96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肆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肆貳公克、零點壹陸肆公克,零點壹柒捌公克、零點壹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民國96年7月24日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惟該件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
0.172公克、0.193公克、0.203公克、0.17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單獨聲請將扣案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172公克、0.193公克、0.203公克、0.170公克,驗餘淨重則分別為0.142公克、0.164公克、0.178公克、0.14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96年8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聲請意旨雖僅記載檢驗前淨重,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經採取部分檢驗後,業已滅失而無沒收銷燬之可能,乃專就檢驗後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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