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易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二、期前未獲清償利息新臺幣參佰伍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