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佳劭具保人連浤丞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14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連浤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佳劭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13年8月1日由具保人連浤丞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明知本院訂於113年9月23日下午4時5分進行準備程序,竟旋於開庭前之113年9月22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且未向本院請假說明其有何須於庭前出境之正當事由,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具保責任,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煜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