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聲請人 黃淑敏 (即 黃謀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人長女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且民國111年4月27日為遷出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長女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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