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伍拾萬元,折合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