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六合 法定代理人 林汝清 被告 林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2000×1,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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