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晏文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晏文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官晏文君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院為受刑人官晏文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2月2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經核與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已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
表示:請法官判輕一點等情,有受刑人意見書附卷可查,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未遂罪(聲請意旨僅載竊盜,應予補充)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10年10月7日均為110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9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478、30076號(聲請意旨僅載110年度偵字第24478號,應予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桃簡字第2326號110年度桃簡字第1888、1950號(聲請意旨僅載110年度桃簡字第1888號,應予補充)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1年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桃簡字第232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888、1950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日111年8月2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已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5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