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黃鈞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芳妤陳盈蓁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等住所或居所,並提
出被告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
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5款定有明文。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且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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