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 黃朝金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B書記官黃英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