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秦亞男 被告 江欣倫 被告 鄒官羽 被告鄒春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秦亞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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