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74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說明三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
二、查,原告前雖曾提出本件相關譯本(起訴狀、庭期為民國107年4月10日之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然本件前於109年5月29日通知原告,將於109年9月22日9時20分開庭,並請將此次之開庭通知翻譯成越南文,且將該次開庭通知所附之公示送達公告翻譯成越南文後刊登在國外航空版報紙1日後寄送至本院,而原告至上開庭期止,均未陳報上開越南文之開庭通知及刊登有越南文公示送達公告之國外航空版報紙。而本件被告為越南國人,原告未將越南文之開庭通知寄送至本院,致本院無從依法囑託送達,另未將公示送達公告翻譯成越南文後刊登在國外航空版報紙,致本院無法為國外公示送達。
三、請依主旨所示期間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訴訟:
(一)開庭日期為110年3月30日上午9時45分之越南文譯本(一式三份)(檢附中文開庭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
(二)刊登越南文送達公告之國外航空版報紙(全版報紙)(檢附中文公示送達公告影本一份)。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