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卉 妡即 鄭芬芳 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111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110年9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9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111年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原裁定主文關於開始清算程序之日,記載為「110年9月20日」,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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