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銘佑(原名唐明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銘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銘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