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李孟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伍拾參元、②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捌元、③新臺幣壹仟元、④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元、⑤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5.97、②13.7、③13.71、④14.7、⑤14.71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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