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貞慈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
系爭應移轉登記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之證明,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建物交
易價額或鑑定價額,再依原告主張因移轉登記所得應有部分之比
例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補正系爭建物起訴時之最新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
價報告、土地仲介行情證明、相鄰土地實價登錄資料等),並依
上開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