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貞慈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
系爭應移轉登記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之證明,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建物交
易價額或鑑定價額,再依原告主張因移轉登記所得應有部分之比
例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補正系爭建物起訴時之最新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
價報告、土地仲介行情證明、相鄰土地實價登錄資料等),並依
上開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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