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五乙○○住台北市○○區○○里○鄰○○街○○號四樓己○○住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李文輝~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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