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魏志斌 相對人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國旭 人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國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等十五項,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3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5年8月19日②105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3月25日②108年3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940,4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存證信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62│1,008.43│100000分之3986│├─┴───┴────┴───┴───┴──────┴─────┴───────┤│所有權人:林國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7│臺中市西屯區福│住家用、鋼筋混凝│二層:148.19│陽台:19.59│全部││││星段262地號│土造、12層│合計:148.19│雨遮:3.07││││├───────┤│││││││臺中市西屯區福││││││││吉街105號二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福星段362建號,3,762.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65││(含停車位編號2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3及停車位編號2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4)││所有權人: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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