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保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