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俊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67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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