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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