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碧珠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4203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793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203號被告曾碧珠違反藥事法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104年度紅保管字第57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20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329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於民國104年1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均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2年3月27日出具之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6頁),又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0至41頁),並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附表(應扣押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360C霧化器│98盒│├──┼───────────┼────┤│2│SEMINOLECHAIRMAN│18盒│├──┼───────────┼────┤│3│SEMINOLEAURORASLIM│198盒│││P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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