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陳旭偉 被告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健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自行依土地公告現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510元。惟依本院職權查調訟爭土地週遭區域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為2.1萬元(裡地)至3.6萬元(表地)不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平均交易價格每坪26,333元[計算式:(2.1+3.6+2.2)÷3=2.6333]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760元(計算式:789.1㎡×0.3025×26,333元=6,285,759.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尚不足1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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