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正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㈡第6行所載被害人「 許加豐 」,更正為「 李曉薔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㈡第6行所載被害人「許加豐」顯係「李曉薔」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