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債權人黎明春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鵬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金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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