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