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茵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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