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聲請人 彭家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程宗偉李竣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參照。是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重複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程宗偉、李竣濠經判決確定後未依判決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請求之標的既經本院113年度虎小字第117號民事小額判決確定,相對人如未依判決主文履行,聲請人自得以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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