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 許安晴 兼法定代理人 許翔瑋
林淑娟 被告 梁文馨
彰化縣私立吉兒園托嬰中心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金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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