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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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02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鄭田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020號編號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及年息001312,420元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0.92%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1.092%計算。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以新臺幣5,649元,按年息1.092%計算。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27日止,以新臺幣11,349元,按年息1.092%計算。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以新臺幣17,101元,按年息1.092%計算。2.以新臺幣312,420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按年息1.092%計算。3.以新臺幣312,420元,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按年息2.18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合計312,42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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