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事務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永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景鐿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71號交付委任事務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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