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劉慶忠 律師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彰化縣田中鎮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儀姍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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