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行為人之犯罪日期經查為96年2月3日及95年11月23日,均已在新修正刑法公佈施行之後,即應適用新法相關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定執行刑後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則依上開新法意旨,不得易科罰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施用│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2.03│95.11.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067號│57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易字第1577號│96年上訴字第106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03│96.06.0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易字第1577號│96年上訴字第1061號││││決│││││││├────────┼──────────┼──────────┼──────────┼──────────┤││判決確定│96.05.21│96.07.0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3月│4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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