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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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 陳皇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許依涵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 鄭鴻權陳美樺劉雪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1,0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810元,尚應補繳88,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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