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陳欣祥
王佩珍 陳祁吟 即 陳振三 之繼承人 陳韋駿 即陳振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欣祥、王佩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祁吟、陳韋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振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欣祥、王佩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