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泉鳳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本件訴訟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即原告追加之訴,抗告人於111年5月19日、111年5月20日、111年6月8日分別提出「民事聲請 李子寧 即學 王沛雷 好法官認錯當包公准閱卷狀」到院,雖前開書狀狀頭均記載「聲請准閱卷」,但書狀內文均提及「111年5月3日之錯裁均如上無效」等語,核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之意,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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