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 林育嬋 被上訴人 蘇南益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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