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吳銘剛 即 吳坤和 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立偉 即吳坤和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珮淇 即吳坤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
,45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