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並聲請與不符合減刑要件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判決所宣告之從刑即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毋庸於本裁定併宣告之,又附表所載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84年3月30日,均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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