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代理人 陳蔡雪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禕行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1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 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111年11月20日180,992元CP0000000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2正謙股份有限公司 鄭馮美蓮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111年12月15日17,640元AQ0000000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