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31號
原   告  雷阿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石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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