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邱金聰
邱金島
楊孟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定玉楊玉井楊國用楊明仁楊萬賀楊玉堂楊玉祥楊進宮林麗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座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與被告及 楊國訓 (已歿)所共有,因系爭土地仍維持共有狀態,致無法充分利用,而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又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渠等迫不得已乃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惟系爭土地中之一共有人楊國訓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而原告於訴狀內仍將之列載為被告,是其此部分訴訟自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此部分訴訟,致本件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庭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