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32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四樓),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