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陳永田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承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