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告 古煥文

被告 鍾菲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

二、新竹縣○○鎮○○段00地號、92地號土地、25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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